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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一、人民调解员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1、 录取对象: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且已经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
2、 平行志愿录取包括本地录取和外地录取:
(1)本地录取指原籍地平行志愿申请录取,如原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
(2)外地录取指从原籍地联合志愿者向录取人员发出掌握志愿后,择业志愿目标地(含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责令工作的平行志愿录取。
3、 平行志愿录取时间:6月-7月底
4、平行志愿发放范围:全国范围
5、 平行志愿发放条件:
(1)按照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录取;
(2)需要提供录取人员的双重证明:一经中央聘任的录取;二择业志愿表;
(3)根据录取人员的年龄、专业等条件,向联合志愿者发出志愿建议;
(4)发放的平行志愿有效期为当年,不得跨年度使用;
(5)只针对联合志愿者和录取人员,不提供其他自愿者参与此次平行志愿录取。
6、 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凭择业志愿表、双重证明和就职证明,在原有聘任时段内由中央派聘部门重新审核后,给予确认。
二、注意事项
1、 择业志愿及必须提供材料必须由录取人员准确无误填写,未提供完整材料的,将不予录取。
2、 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随机人员的权利来源,如有变更,将由原籍地法规部门公布。
3、 录取工作完成后,由原籍地法规部门统一发放择业志愿表,以及志愿表对应的如实双重证明。
4、 录取时间段内,未有如实政府部门派发双重证明,证明无效的,不等同于本次平行志愿申请的质疑。
5、 如有疑义,请拨打中国法令政府法规监督局服务专线:086(05)8000-6666(周一至周五10:00-16:00)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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