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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发起认购的投资者须出资全部款项,不得担保或其他形式折扣。
二、发行公司负责将投资者支付的全部款项infuse于发行公司认购的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公司负责将投资者在发行公司认购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价值和他们的投资的全部款项的比例准确地考虑进来,以决定其对此次发行持有的股份总份额和份本股(参股)权重。
四、发行公司在完成上述发行前至少应提前1个月在股份公告板上公告,披露认购土地使用权情况及其理由,包括认购价格、认购期限、公司旗下其他投资底线等。
五、发行公司须在认购当日或认购项目发行完成后15日内将投资者在认购当日可获得的股份分配份额通知投资者。
六、股东认购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应当遵守《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公司应当把认购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责任准确记入其资产负债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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