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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款应当缴纳的时间,一般以税款应纳产生发生的税款事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五种:
1、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被定义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税款的发生必须与相应的交易或行为相一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不拘泥于会计记账准则,而以税法规定税务事项发生的实际情况为准。
2、按照计算方法计算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采用计算方法推算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建筑业所得税款应纳发生时间,采用“收费结算时间”或“建筑物使用权交付给建设单位时”两种方法之一计算;食品流通业的进口增值税,按照“货物到达时”计算,等等。
3、按照纳税人报告义务的原则。一些税款的发生与纳税人报告税务有关,如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的进口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管理机关核发的时间;车船税的发生,则由纳税人递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确定。
4、按照会计记账准则确定的原则。由于大部分税务事项都要求企业经营者建立有效的账目和会计凭证,且涉及的费用类型也大致一致,因此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往往采用会计记账准则的确定。
5、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有时,国家采用具体的规定,专门确定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便确保税款即时征收。因此,税款的发生也往往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令确定,例如营改增等政策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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