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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预收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预收收入需开具发票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不征收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货物及劳务报酬时预付款;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购买商品、服务或者财物,由卖方收取预付款费用;
(3)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物及劳务报酬的预付款;
(4)指定定期运输的支付旅费的预付款、保证金及定金;
(5)指定以商品为期支付的定金;
(6)指定以劳务为期支付的定金;
(7)设立长期账户的预付款;
(8)根据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支付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预付款。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月预收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该预收收入的性质,只有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情况发生时,才需要开具发票。
预收收入没有发货且形成真实的销售行为不可以开具发票。
依据规定收到预收账款是不允许开具发票的(含增值税发票);本质上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确切的说因销售业务尚不符合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时间的要求,而且间隔时间很长,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会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对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会收到偷漏税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发生了销售业务,已经开具发票了,就要按照开票计入收入了,至于实际有没有收到,不影响确认收入。
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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