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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出超核定总额可否税前扣除
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释如下:一般情况下,工资支出超核定总额是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可以按本规定确定的额度,从应纳税所得中减除下列费用:(一)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但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总额已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核定限额,个人累计全年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全年核定限额。”由此可见,工资支出超核定总额是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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