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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一、代位权的客体条件:
(1)代位受益的客体必须是被代理人受益的同一客体。
也就是说,既定的受益人必须是代理人受益的客体;
担保者不能为受益人特意行使代位权力,
即本受益人若是实体,则担保人所行使的代位权也只能限于此实体,
而不得超过此客体范围。
(2)权利的实施对象:代位权必须涉及被代理人受益时实际行使权利及其权利实施的对象。
二、代位行使条件:
(1)代理人必须事先被授权行使代位权;
(2)代理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诉讼意志,不得侵犯被代理人的权利;
(3)优先受理要求:当代理人被要求放弃权利、保留或者分享权利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意旨为优先;
(4)双方权终止时间一致:当代位行使权的期限终止时,双方同时终止相关的权利;
(5)代理人必须对所行使的全部事宜负有责任:代理人所承担的代位权利不能超出其授权范围,当有非原定范围的行为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要对代理行为负责;
(6)代位权的行使和终止:
在担保人担保期了之前,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担保人必须在知道担保期终止时及时终止代位权行使,以免对被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2023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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