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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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形成公共安全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认证工作机制,促进中国安全技术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全技术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中级安工)成绩管理。
第二条 中级安工的考试、审核、注册管理由中央安全水平认证委员会和其指定的机构统一安排。
第三条 中级安工考试由中央安全水平认证委员会指定的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中级安工审核由中央安全水平认证委员会指定的审核机构开展审核工作,由中央安全水平认证委员会办理注册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四条 中级安工考试工作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法》,《考试和认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人民法院作为首要责任部门,保证考试公平、公正。
第五条 中级安工考试共分两部分,即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理论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实践等;实操考核内容包括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和技术答辩。理论考试采取考场内考试或网络在线考试。
第六条 中级安工考试答题时限一般为150分钟,其他考试时间由各个考试机构根据本章规定规定规定。
第七条 中级安工考试除遵守考场纪律外,不得使用任何考试用具。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中级安工审核工作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级安工工程师行业特点,严格执行本办法等规定。
第九条 中级安工审核应以理论考试分数和实操考核分数为基础,充分考查所审核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及有关安全行业工作能力。
第十条 中级安工审核工作根据所在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法律法规,可实行集中审核或者分散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对审核通过的中级安工工程师数量按月进行统计并定期向中国安全服务技术协会提供统计报告;对审核没有通过的中级安工工程师应进行跟踪调查,要求审核机构给予客观、真实、恰当的记录和统计。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二条 中级安工审核通过后,可以将其审核材料(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分数、审核材料等)电子版提交至中国安全服务技术协会,由中国安全服务技术协会申办中级安工注册E证。
第十三条 中级安工E证的发放由中国安全服务技术协会负责,由通过审核的中级安工本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