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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一年可以报考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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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报考四科:《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综合能力》和《档案管理》。
二建每年几月份报名考试
二本每年2-3月报名,考前一周打印准考证。5月份考试具体报名和成绩公布时间各省不一样,但考试时间是一样的。
一般报考三科的费用在150-220之间。二级建造师考试费在不同地区略有不同,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45元-8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60~100元,由考生网上支付。
看自己的情况,培训费一般在2000元以上。找一个好的在线培训学校可以帮你很多,少走弯路。
湖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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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二级)考试于2018年7月14日至7月18日在组织部分特定范围的考场内顺利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考生提交考卷后缺少全部答题纸面回签情况,属于检查范围。
为此,考试机构特此发布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一、征订人:出现缺少全部答题纸面回签情况的考生;
二、征订学校:原参加本次考试的考场;
三、补办方式:通过邮件形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为准考章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由考试机构安排人员进行核查补签。
四、截止时间:2018年7月25日前联系考试机构进行补签。
五、联系方式:
考试机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X号XXX楼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10-XXX-XXXX
期待相关考生的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心
2018年7月25日
湖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关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部分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202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人社〔2012〕526号)及相关考试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部分资格审查和2021年上半年资格认定工作。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均在考前、考中、考后全面告知报考人员;申请人需对整个参考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每一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和完善追溯问责审查制度。应聘人员填写的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的信息将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凡经核查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并取消其相应的专业资格。其获得的后续专业资格或者其他权益也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相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补办对象
(1)已通过2020年度资格考试且未及时进行人工验证的人员(与资格考试相关的已进行人工验证和换证工作的人员不再受理),包括与下列资格考试相关的人员: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社会工作者、中级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出版、经济、统计、审计、注册城乡。
(二)2021年上半年资格考试合格且未及时进行人工核对的,包括与下列资格考试相关的人员: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二级注册测量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
注:经上述审核后参加人工验证,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再受理。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12月24日前完成全省人工核查,12月31日前提交核查结果。报考人员可登录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验证时间和要求。各市州要尽快在相关网站公布人工核验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形式,让申请人了解人工核验的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人工验证,方便考生,减少聚集人数。
四、人工核查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查,或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社会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1)报考人员自查。请考生再次认真阅读和理解相关考试文件及本公告规定的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和把握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所有信息逐一核实,严格把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加强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网上查询和核查,防止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出具工作证明
(四)公布人工验证结果。本市应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人工核查结果,接受并进行核查。公示后,无异议取得合格人员证书问题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及各市州网站公布,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幅简化办理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不必要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的办理方便、顺畅。国家颁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统一用于资格审查。需要补《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2中的申请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
(一)单位资质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书。
(1)如果您持有教育部门的学位,请检查以下材料:
对于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学历文凭(以上),用人单位查看Xuexin.com(www . chsi . com . 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于2002年之前已取得高等教育文凭的人员,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人员,用人单位需要在Xuexin.com上查看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材料的准备要求请参考Xuexin.com)。
湖南省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由用人单位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
//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报考级别为“增项”的只需提交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申请人的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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