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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企业为防范各种贷款损失而拨出的用于未来支付损失的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和其它费用一样,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核算为如下:
①发放贷款时应先预设损失准备金,比率一般以被担保贷款的可收回风险为依据,确定准备金的比例。
②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计提损失准备金一般采用实际发放贷款额确定,但可采用贷款余额确定。
③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的计提,一般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额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比率,等比累进或等值累进计提,但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累进计提时,要检查是否超过允许扣除标准。
④对于一般来说,已经发生的贷款损失,应从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抵消所发生的损失,累计抵消金额确定。
⑤核算贷款损失准备金完毕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当年减去累计抵消金额,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规定: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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