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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及发票开具处理
一、 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征收
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值税征收项目之一为出口、销售固定资产”,销售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2、根据工商财政部《关于营改增试点期间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如何核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53号)的规定:
(1)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
(2)当自用固定资产由营改增(原企业所得税)实施前非征税段购入,由营改增(原企业税)实施后销售时,纳税人采用核算法核定其销售价款,应缴纳其销售价款的17%的增值税;
(3)当自用固定资产由征税段购入,由营改增(原企业税)实施前非征税段销售时,纳税人遵照《营改增(原企业税)工作指南》第五章示例,以营改增实施前已缴纳增值税基数为域值,采用比例分摊法得出其销售价款应缴纳增值税数额;
(4)对复制品作为自用固定资产购入,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前已缴纳增值税,再次出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2)、(3)示例规定的核算法律核定不再缴纳增值税,或者采取其他计算方式进行特殊核算;
(5)当因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应各种税款重新核定、确认处理时,需按照规定完成管理程序,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 固定资产销售发票开具处理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应当根据货物(指属于本期购销行为)或是劳务收购人对实施一定购销行为(购买或是收受服务)应取得的非货币贷款的价值,由卖方填写发票的发票额的金额”,销售固定资产时,应开具正确的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时,发票必须具备基本要素:(一)真实性,指发票必须注明卖方或提供服务之单位的真实名称、识别号码;(二)完整性,指发票的各项内容打印或其他技术方式所形成的文字信息等内容是否完整无缺;(三)准确性,指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四)及时性,指发票的开具是否与购销行为及时相符”,因此,销售固定资产时必须正确开具发票,以上述文字要素作为基础,保证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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