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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要求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
(1)未经过半年(含半年)以上纳税期间,企业发生的总销售额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标准,且税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度纳税额封顶的;
(2)有正常的经济活动;
(3)确保年度应纳税款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度纳税额封顶;
(4)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力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财务和税务行为责任,且重大相关事项,经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备案。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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