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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可以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在发行后60天内可以作废,具体作废期限由税务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超过作废期限的发票已不可作废,只能申请开具“补开发票”,补开发票可能会缴纳补缴税款等额外费用。
当月开错或业务取消可以作废,跨月需要红冲。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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