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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doc
I. 会计处理
(一)费用:
1. 回迁房建设费用属于正常的投资性费用,因此应当作为当期支出确认,从而产生投资性费用,并计入当期的经营成本,以抵减本期的收入,并最终影响本期盈利额和净利润。
2. 回迁房排水、给水、供电等配套费用应分别计入"水费"、"煤气费"、"电费"等费用科目,记入当期经营成本中。
(二)资产:
1. 建设完工,等待收房,建设费用由建设部门支付,则可将该回迁房核实为资产,并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建设费用归入主营业务费用,不单独记入建设费用科目。
2. 除以上的费用外,还包括回迁房购买和租赁的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将作为回迁房的建设费用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投资性资产,这些投资性资产的费用和利润将在正常应收账款转移到应付利润时纳入收入总额中计入本期经营成本。
(三)摊销:
投资性费用摊销可以在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结账时开始摊销,在投资有效期内按月摊销,摊销工作应结合具体项目实际进展进行操作。
二、税务处理
(一)回迁建筑工程
1. 回迁建筑工程属于重大水利(环境)建设投资项目,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建设单位可以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投资费用中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完工前累计到本期投资支出,并在税务机关备案时申请减免所得税。
(二)回迁房配套设备、服务费
1. 回迁房配套设备、服务费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在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关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2. 回迁房配套设备、服务费是以非现金方式付费的,如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则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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