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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新规定。
目前,二手车销售发票有以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五条、第六条,二手车的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一致符合当地所颁布的税收政策。买方必须提供有效的供应方发票,二手车买方可以从交易现场收取以购车价格(含车辆税收)为准确总额和“统一发票”收据(在发票上显示“二手车销售”字样)两者开具的“统一发票”。
二、根据税收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发票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发票内容应包括:购买二手车的买方名称、联系地址、电话号码,车辆名称、价格、发票总金额等基本信息,另外,发票上还应标明“二手车销售”字样。
三、二手车经销商应向买方开具“统一发票”,而不是“通用发票”。“通用发票”不能开具给买方,因为“通用发票”不能明确指明购买的物品及其价格。
四、“统一发票”必须由经销商在发票上签字确认,买方收取“统一发票”时,买家需要核实经销商签字、发票内容信息和开票者是否为供应方,保证发票质量。
五、为了便于购买及使用方凭“统一发票”申请相关税收减免,销售二手车的发票必须在国家税务系统进行登记。发票需要开具之日起,发票内容应与二手车出售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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