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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1、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0月31日、11月30日和12月31日申报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应当到指定行政机构窗口处缴纳,并凭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付款凭证证明;
3、结束这一阶段预缴以后,应当在每年2月15日以后,申报累计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规定缴纳;
4、在11月30日和12月31日期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次年的1月31日前申报累计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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