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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实际发生的税务情况,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多和收入产生时间相关。因此,当收入可以实际到账时,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于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货物发出、服务提供和劳务派遣等收入产生时;
(2)使用帐簿处分收入时;
(3)收入即时可以转账到账户时;
(4)收入形成可追溯性记录时;
(5)收入到达所得来源地时;
(6)收入可以实际到账时;
(7)转让知识产权和取得对价收入时;
(8)财产处分收入形成时;
(9)经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时;
(10)税收减免实施决定后的两千五百日内以上内发生的收入的;
(11)准予重组税收减免决定后二千五百日内以上收入形成的,以及
(12)税收减免期间中发生的两千五百日内以上收入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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