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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企业完成纳税义务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跨省房地产企业申报其税务登记后,当月结转上月应纳税款额;
二、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各项应纳税款额并办理税款移交手续。
三、将申报的各项税收申报表(表格)及收据和税款(现金,电汇)提交辖区国税局;
四、跨省企业可与实际从事业务收入纳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达成约定,将本公司税款由所在地权属单位(如:营业部、行政中心)代扣代缴;
五、申报国税企业所得税一般以每月15日前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格);
六、连同收据及税金(现金,电汇)一起提交辖区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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