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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减免增值税分录怎么做
1. 按照《关于受疫情影响确认企业减免增值税情况的通知》(财税〔2019〕33号)的规定,针对营业收入减少到超过50%的企业,减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
2. 按照以上通知,在确认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企业实行有钱财支出结转方式确定其预缴增值税,将其2017-2019年累计已预缴增值税,累计计算减免比例,减免金额作为有关税费支出,确定企业免税额,并做出如下分录:
(1)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科目:以增值税税额实际支出金额为分录金额;
(2)有关税费支出()科目:以减免增值税实际金额为分录金额;
(3)库存现金科目:以实际预缴增值税减免额为分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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