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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开立购销汽车发票,开具《购销汽车发票》和《汽车交易发票》两张票据,其中发票的货物名称为“使用过的汽车”。在发票上应填写出售汽车的车辆信息和买受方的身份信息,收款方应填写汽车买受人的身份信息。此外,销售方还应向买受方出具《汽车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汽车已使用过。开票方还应收取买受方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时间和地址等)。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开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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