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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范围是怎样的
增值税简易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一特定税收对象的税款应纳金额较少的,且有较易办理税务程序,按便捷简单的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但未发生结转汇算扣除、减免税等情形的,实行简易征收的方式。
增值税简易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笔税收金额500元及500元以下的;
二、单笔发票总额小于千元的;
三、单税种收入月额小于2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大额销售货物出口,不超5000元发票总额时;
五、作为抵扣货物直接使用的出库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小票;
六、小非增值税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零售、批发等业务;
七、承担附加税的证券供应商;
八、免税货物销售;
九、进出口加工业务;
十、海关监管的非正常征税的各种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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