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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收入确认
在企业会计期间内完成的收入应被当作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的一部分,并在企业会计期间的收入中确认,因此在企业会计期间内,如果企业发现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应当在其相应的会计期间的收入中确认,其确认的收入部分应当按当期计征增值税实际收取的金额确认,原告应发出增值税税款发票。
二、税款入账
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应当作为暂收款项入账,分类号为101201。
三、额确认
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未作适当确认的,然而实际发票的开具已表明应纳入税款,则应当按照“应交增值税-实际交税”的原则,在其相应的税款项目(如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上确认一个额,用于反映未缴或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数额。
四、借贷平衡
未缴或少缴增值税后,会记录一定的支出,应当将未缴或少缴后发生的支出与相应收入相对应,即在支出确认时,划分为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为非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支出,另一部分为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支出,以确保借贷平衡。
五、台账登记
为了准确记录未缴或少缴增值税,应建立专门的其他收入台账,单独记录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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