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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报表的内容。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1. 遵守会计准则
2. 会计报表编制应全面准确,反映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的状况;
3. 每一科目的内容应同时具有货币和非货币两个方面;
4. 会计报表应及时编制,以把握企业当前财务状况;
5. 会计报表应统一编制格式,以符合审计要求。
会计报表的内容:
1.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资产及其所属权的组成状况,以及发生的债务和负债;
2. 损益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及衡量收入支出和收入与支出之额;
3. 现金流量表:用以确定经营现金流量的方向及数量,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经营现金流量的情况;
4. 分类资产负债表:单独列出某些关键负债和资产,以便更好地衡量公司财务状况;
5. 股权结构表:用以反映公司股东的权益结构,以及普通股和比例的比例关系;
6. 衍生金融工具表:反映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如外汇衍生工具、期权、期货等。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1、持续经营原则。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公允列报原则。企业在列报财务报表时,应严格遵循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与其他经济事项,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3、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列报的财务报表,除现金流量表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4、信息列报的一致性原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不得随意变更。
5、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6、抵消原则。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和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7、信息列报的可比性原则。企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8、财务报表表首列报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以及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9、报告期间。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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