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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怎么开票
1. 首先,营业执照(包括有效期和意义)和征税合格证明需要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2. 其次,《增值税发票》上要注明购买和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以及生产的主要原料和产品的名称;
3. 再次,《增值税发票》上需要记录货物的重量、数量、净重量、单价等信息;
4. 最后,在发票下面应写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写明批准文号。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怎么开票
销售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改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因此从2010年3月20日起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由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纳税人,在2010年3月20日以后全部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必须全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从事自产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可领购、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领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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