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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取的三项经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劳务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对劳务收入纳税:
(1)凡收取非工资性报酬的,应当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凡收到的工资性报酬的,应当按照工资性收入的收入汇率或者30%的税率对收入纳税。
(3)基于对劳务收入的纳税,当税务机关认定发放的劳务报酬金额超过免征税限额或者应计税所得金额小于月度缴纳工资性收入的税款金额时,应当调整税款金额,进行补缴、退税操作。
2、专项提取的企业资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专项提取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从发放期限开始起逐月纳税,以应纳及实纳的总金额和期限计算应纳税款和实缴税款。企业应在应纳税款总额和期限上进行折扣,具体折扣比例根据征管机关规定执行。
3、折旧税: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按照折旧规定,对机器设备及其他投资资产进行折旧,可以减免税款。但是,若企业在折旧后,仍有税款应缴,应按照期限按照期次缴纳,并应核实实际折旧数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税。
(1)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这三项费用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实践中,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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