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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说明
一、财务处理:
1.以企业销售退回的成本为基础,相应地在企业本期所录入进项票中减去该部分成本,下月收到客户后,同时在企业贷方收款处加上该金额,从而形成这笔客户的财务处理凭证。
2.将企业支出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分别在应交税金抵扣该项税金前,以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应的账户“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消费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调整,减去金额,最终在应交税金上确认及付款。
二、税务处理:
1.若企业已经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如增值税月度报表),则需要按照规定情况,补充报送调整单或者缴纳税款。
2.若企业没有报送纳税申报表,则可以在企业下一期的纳税申报中反映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与实情况,即如果上一月的纳税未交足,则可以在该月的纳税申报中,调整上月未交足税款的部分,以及补退当月应退的税款;如果上一月的纳税已经交足,则可以在该月的纳税申报中,录入本期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应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消费税进项税额),并将本期实际退回的税款及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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