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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备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发〔2004〕42号)的规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国务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备案。另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关于会计报表及会计科目报表等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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