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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1.当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应当记录在“短期借款”或“其他负债”科目下,以委托贷款发放金额为借方金额,并写明贷款款项来源。
2.委托贷款收息时,应在贷方分别记录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或营业收入等,凭借出现收款发票时,以现金科目记账,借方记录到应收款、其他收款或营业收入等。
3.应缴息时,应录入应付利息科目,贷方记录现金科目,借方记录应付利息科目,每期还款费用等应在应付账款中单列记录。
4.委托贷款到期还款时,应将短期借款或其他负债金额以现金借方记录,贷方记录短期借款或其他负债,其余应金额等也要记录在现金贷方,以免漏记。
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可以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金额较小,一般情况下直接记入企业损益;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可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消,在记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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