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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征收程序办理税收手续。
1、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投资合同税收优惠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9〕60号)、《企业所得税出口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对待办法》(国税函〔1998〕173号)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出让人和受让人身份时,按照正常税收优惠程序办理;
2、出让人应缴纳转让所得所得税,如果不缴纳税款,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缴纳转让的所得税,并按规定的税收申报程序,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表;
3、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出口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对待条件的,在办理报税时具体申报。如果未能满足出口加工贸易税收优惠条件,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受让日起三年内,每年预缴税款,对未纳税所得免征税。
4、受让人须注意向税务机关登记转让的固定资产,并签订《企业所得税出口加工贸易税收优惠指引申报协议》、《企业所得税特殊计税条款》等相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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