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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是指把所有对某人死亡前拥有的财产减去所有债务和支付继承税后剩下的财产,是指被遗赠人可以把作为赠与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财产继承的部分资产。这些财产是给被遗赠人,因此可以自由管理处置,而不受其他客体的影响。
剩余财产是指清算净收益中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的结余部分。
按照我国《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程序。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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