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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开发票的新规定全部信息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9年11月25日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销售及进项税额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9]50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特此对天津市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内容
(一)严禁偷用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除成品油销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本市其他单位不得发票开具新能源汽油或柴油;营业税法规定的单位不得开具柴油、汽油发票,也不得在原发票上补开或更改发票项目名称。
(三)如销售企业把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自行转卖的,被转让的单位或者购买的单位必须向销售企业提供经成品油供应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销售信息,并向销售企业出具成品油销售及进项税额填报确认函。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制发票的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发票货物或者劳务名称栏内容;以及若销售其他方式对外销售成品油,应当在发票货物或者劳务名称栏注明“成品油”字样。
(五)坚持真实准确原则,销售企业和购买者严格执行发票真实准确原则,发票内容应当完整填制。
二、落实情况
(一)禁止单位开具假发票,开具发票和违规操作成品油发票的行为,严肃处罚有关犯罪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切实加强销售企业发票和进项税额填报确认函的管理制度,严厉惩治同行业内弄虚作假等行为,遏制同行业内发票行为的发生,保障税收管理权威性和健全性。
(三)坚决打击低价倒卖、收购假发票等违规行为,联手执法部门切断同行业内侵害税收利益的行为。
(四)如发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假发票的犯罪行为,将依照《国家税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成品油开发票的新规定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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