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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转移资产给新公司要开发票吗?
根据《增值税收入申报及缴纳说明》(财税[2004]4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重组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下面情况不开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情况中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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