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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一、纳税主体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准确、认真核算税款,若有发票未取得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出,并主动提交开具此类发票的证明材料,如果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减免或者免除应纳税款。
二、纳税主体在发票未取得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认真核算取得的发票,将未取得的发票的有关金额提出,作为弥补的税额及附加税额,抵扣应纳税款金额,并申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如果纳税主体在汇算清缴之后,才发现有发票未取得的情况,需要准确认定发票未取得原因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出,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者免除应纳税款。
四、纳税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及时分析发票证书未取得、未正常使用的原因,并及时补办发票,加强发票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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