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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销售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认定:
1、 旧货是指重新回收、改造而成,或者者因长期储存而失去本来性能,但有一定用途和价值的具体物品,在可获利的前提下,旧货可以通过再利用或再生利用来进行销售。
2、 旧货销售属于销售商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1、 以旧货销售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发票写明销售的是“旧货”;
2、 旧货涉及的增值税以原物品经加工以后的价值为准,如果原价不变的话,应缴纳的增值税以此计算;
3、 对于新购置的旧货,购买者应当抵扣增值税和按照正常税率支付增值税;
4、 增值税应按月结算,做完结算后,需将款项及时缴纳到国家有关部门;
5、 增值税结算报表应按规定报税,并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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