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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
一、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其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票填写
1.出租人须在发票上填写以下准确的资料:
(1)出租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开票机具编号;
(3)发票货物或者劳务名称、租赁费用总额(含税);
(4)发票代码和号码;
(5)开票日期;
(6)税收管理机关核定编号(不可漏填);
(7)金税盘编号或者发票联网标志(不可漏填);
(8)承租人的完整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9)复核人及收款人签名及相关信息。
2.出租人为防止开票错误及作假,务必仔细填写信息,并请勿以实际交易金额作为发票金额。
3.发票应加盖“租赁合同专用章”,并交付给承租人。
三、税收后续管理
1.出租人应当将发票票据、租赁合同等财务资料考勤,依法保存五年。
2.出租人应当按期纳税,依法纳入当期纳税汇总会计。
3.每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财务审查,并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增值税汇总表。
4.出租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其未报送的扣抵税额,将按照法定规定无效。
5.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网上缴款申报”报送的记账凭证,做好税种及记账凭证的比照,如发现不符时,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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