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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是工资总额吗
不是,依据是单位月应缴纳经费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应以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是工资总额,
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应当是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个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外: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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