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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都是什么?
所谓“可撤销”即申请人在本案发生前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的请求要求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或裁定;而"不予执行"是指由于存在抗辩或其他事实,裁决或裁定不符合司法公正,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请求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被执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形成权: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如何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
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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