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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与剩余财产有何区别
结算所得是指在共同诉讼期间,被告方向原告方所支付的款项,这些支付是由作为抵消原告损失部分的结算所取得的更高金额。以结算或和解为前提,被告可能会接受原告的要求,承担在案件被起诉后发生的损失,并向原告支付一整笔费用。
剩余财产是指经过结算后,原告仍然可以拥有的财产。剩余财产应经过票据收条等形式记载,并约定由原告明确接收其剩余财产和/或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剩余财产是一种实际可行的方式,原告会在最终收取到赔偿金之前,得到一个客观的实证,证明其受到赔偿金的可能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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