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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有效期(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

时间:2023/2/16 12:19:41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二级注册消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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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有效期(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

    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

    AI智能解答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主要有以下八大类:

    一、火灾科学

    1、火灾发生、火灾原理及火灾防治基础知识

    2、消防专业知识

    二、安全科学

    1、安全管理学

    2、安全技术学

    三、经济学

    1、经济理论

    2、市场经济

    四、工程技术

    1、建筑构造

    2、建筑物安全装备系统技术

    3、工程绘图

    五、法律法规

    1、消防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消防技术标准

    六、消防安全技术

    1、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及消防指挥

    2、消防设施维修及灭火设备管理

    3、消防安全系统、设备及维保保护

    七、建筑设计

    1、结构设计

    2、建筑设计

    八、建筑施工

    1、建筑施工管理与设备

    2、建筑工程材料、施工技术与验收

    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主要有以下七大类:

    一、火灾科学

    1、防火设计基础知识

    2、防火原理及火灾防治技术

    3、消防技术原理及专业知识

    二、安全科学

    1、安全管理学

    2、安全技术学

    三、法律法规

    1、消防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消防技术标准

    四、工程技术

    1、建筑构造

    2、建筑物安全装备系统技术

    3、工程绘图

    五、建筑设计

    1、结构设计

    2、建筑设计

    六、建筑检验

    1、消防设施检验

    2、建筑施工技术及材料检验

    七、工程管理

    1、消防设施维修及灭火设备管理

    2、消防安全系统、设备及维保保护

    3、防火工程管理

    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有效期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由注册方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除100米以上(含)公共建筑、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四)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技术工作。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需要到哪里开

    AI智能解答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应由消防部门检测单位出具,依据《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规程》检测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状态,发现火灾隐患后,消防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并于整改后再检测,获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需要到哪里开

    消防检查有七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给水系统;3.室内消火栓系统;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5.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6.防火门、防火卷帘、烟幕;7.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检测有六项:1。配电室;2.高(低)压配电设备;3.低压配电箱(盘);4.铺设低压配电线路;5.电气照明设备;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关插座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消防法》对火灾探测做了更明确的规定: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电器、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修、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以及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四、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的法定职责,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查、维护,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路和气体管道是否定期维护和测试。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规范,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测试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危险货物容器和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专业的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危险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查的;(八)特种设备和危险货物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已投入使用,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和使用,以及电路和管道的设计、敷设、维修和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修、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三。新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提供施工图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测、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资质证明;(六)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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