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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应根据营销活动具体类别采取如下做法进行涉税处理:
一、对于发生销售类营销活动(如会员充值送商品等),企业应将赠送的样品的价值计入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或收据,出口时需申报。
二、对于发生广告类营销活动(如赠品促销等),企业应综合考虑营销活动符合广告类收入的个别情况,选择是否另行结算广告费;如果结算广告费,应将价值包括在内;如果不结算广告费,赠送的样品金额不作为收入计算。
三、对于发生展示厅会计活动(如免费赠送样品促销等),企业应将赠送的样品的价值计入销售成本,作为本期的费用抵扣,不纳入应税销售额。
四、对于其他营销活动(如采用免费邮寄的方式,赠与终端客户礼品等),企业应将赠送的样品的价值作为企业的营销费用计入本期的费用结算,不纳入应税销售额。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是需要做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另外《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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