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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视同内销如何申报增值税
出口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申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要求,在做出口视同内销的商品声明时,一次性收取进项税额。即纳入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同时从企业本月的进项税额中减去出口视同内销的商品,在减少本月识别开具发票进项税额后,申报本月税收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不再计入上述出口视同内销商品进项税额。
出口视同内销申报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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